ST中捷股票索赔:再次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热闻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中捷(维权)再次信披违法拟受处罚,并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3年2月22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中捷∕中捷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002021)发布公告称:“2023年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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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中捷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股份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中捷股份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时任中捷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公司公章。
对于前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捷股份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中捷资源及周海涛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ST中捷维权入口)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中捷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因ST中捷再次信披违法拟受处罚;以及先前因实施了多个相互独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5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6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3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4、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20年11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