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者购鱼苗“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资料图】
平塘:
非法捕鱼者购鱼苗“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本报讯 1月16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河长办等部门,在县城玉水河开展渔业生态补偿放流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将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出资购买的5万余尾鱼苗放生到玉水河,偿还“生态债”。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将鱼苗一盆盆分装好,经过县农业农村局工程师对鱼苗进行合格检验后,在多方共同见证下,5万余尾鱼苗跃入玉水河中,回归自然。案件当事人韦某现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并劝告大家引以为戒,遵纪守法。
当事人韦某说道:“我已经认识到电鱼是属于违法行为,对生态的破坏影响巨大。希望大家以后以我为戒,不仅以后我不能干这种事情,而且我也还劝诫身边的人不能干这种事情。”
据了解,当事人韦某于2022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在平塘县金盆街道苗二河村冷水关组一带实施电鱼行为。次日凌晨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电鱼工具,渔获物15.45公斤。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后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韦某所捕获的渔获物为野生河鱼,所使用的捕鱼工具属法律上禁用渔具。
案件移送到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后,为了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刑事打击相结合的社会效果,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工程师对当事人电鱼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评估认定,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生态补偿修复意见。后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水生态损害赔偿金15295.5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放流。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该案后,当庭判决韦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判令被告人就社会公益损害承担生态补偿的修复责任,自行购买价值15295.5元(约5万余尾)的鱼苗进行投放。
玉水河即平舟河是珠江水系西江支流曹渡河支流,禁渔期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用电、毒、炸进行捕捞等行为均会对渔业种群的繁殖、渔业水体、资源的恢复造成较大伤害,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让违法者出资购买及投放鱼苗的举措,既是对违法者起到警示劝诫作用,同时对维持平塘县天然渔业资源平衡、保护水生生态多样性、宣传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保护自然水生生物资源起到了推动作用。
图为多方参与投放鱼苗。
(李启铭 本报平塘记者站 石祥强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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